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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聚焦:安徽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这些时段将执行执行尖峰电价

来源:安徽省发改委 2023-05-19 09:12:59

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

通知中提到,迎峰度夏(冬)期间,在日最低气温≤-3℃或日最高气温≥35℃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


(相关资料图)

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每年7、8月期间,每日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24:00;低谷时段调整为0:00-9:00;9:00-16:00为平段。其他月份峰谷时段保持不变,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引导用户合理安排用电,保障电力迎峰度夏(冬)期间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分时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shangjiachu@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doc

2023年5月17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保障迎峰度夏(冬)期间电力供应,引导用户合理安排用电,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完善峰谷分时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

每年7、8月期间,每日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24:00;低谷时段调整为0:00-9:00;9:00-16:00为平段。其他月份峰谷时段保持不变,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范围仍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2〕59号)执行。

二、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

迎峰度夏(冬)期间,在日最低气温≤-3℃或日最高气温≥35℃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尖峰电价标准仍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19号)执行。

三、完善应急跨省购电预告机制

为保障用户知情权和用电需求,迎峰度夏(冬)期间,为保障用户用电需求,因应急跨省购电产生的损益,原则上按照“月预告、周修正”方式发布。在月末3日前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公示次月应急购电预计损益标准,次月内根据工商业用电量和应急购电实际情况,每7天滚动修正一次并进行公示,次月结束后公示上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最终结算标准。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用户削峰填谷;电网企业要主动作为,积极服务,帮助电力用户合理安排用电。

2023年6月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近年来,受益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用电负荷持续攀升,尤其是在夏季、冬季季节性高峰用电部分时段电力平衡比较困难。为保障我省电力用户用电需求,提高用户参与移峰填谷的积极性,拟对我省夏季峰谷时段划分、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应急跨省购电预告等政策进一步优化调整,确保迎峰度夏(冬)期间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一、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的说明

通过峰谷时段调整,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调整生产班次、将可转移的高峰负荷移到谷段和平段,改善电力供需状况,将有利于我省迎峰度夏期间电力保供,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保障我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同时兼顾与沪苏浙省份的时段差异,有效衔接省间置换电交易,确保省间电力互济顺利开展,最大限度缓解我省晚高峰电力供应紧张形势。

二、关于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的说明

为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我省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政策执行以来,有效调动了用户参与电网削减高峰负荷的积极性。面对今夏更为艰巨电力供应形势,为进一步发挥需求响应作用,借鉴江苏省尖峰电价政策情况,对我省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进行完善,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三、关于完善应急跨省购电预告机制的说明

2022年夏季,我省面临罕见极端高温天气,为保障省内电力用户用电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国家跨省电力交易规则,通过省间协议、省间现货市场交易、省间临时互济、跨省应急调度等多种方式购电(简称“应急跨省购电”),有效缓解了我省用电紧张的局面。并建立应急跨省购电费用分摊预告机制。为回应用户有关诉求,保障用户知情权,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在迎峰度夏(冬)等特殊时期,进一步完善提前预告机制,便于电力用户合理安排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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