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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3 日,上海。因丈夫婚内出轨,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女儿随刘女士生活,刘女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00 万余元,另有 10 万元家务劳动补偿,高先生称双方经济早已独立,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也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经审判,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刘女士给付男方房产折价款 50 万,男方给付刘女士各项折价、差额款和家务劳动补偿共计 140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