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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58岁的快递员李某,突然被某外卖平台站点除了名,不仅失去了工作,甚至还有两个月的工资也没拿到。无计可施的他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鄞工驿站歇脚时,遇到了在此值班的“工惠无忧”律师团成员,在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王莉萍与郭一凡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李某不仅拿回了应有的工资,还拿到了一笔赔偿金。
在两位律师的协调沟通下,相关外卖平台站点负责人金某赶到了鄞州区东吴镇鄞工驿站,金某对李某所说雇佣与辞退的事实并无异议,也同意向李某支付其两个月的工资,但针对李某提出的赔偿诉求,金某断然拒绝。金某表示,李某与公司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且尚在试用期,辞退行为属合法行为,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针对李某与外卖公司间的法律关系,两位律师向双方详细了解了李某的日常工作,根据李某和金某双方所述,李某是通过该外卖平台派单后进行配送,该外卖平台提供配送车与工作服,日常需要打卡上下班,上班时间下线必须经过负责人的同意,接受该外卖平台的考核评分等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同时该外卖平台在面试李某时已得知李某的年龄,但仍选择录用李某,且李某在试用期期间表现良好,所以该外卖平台仅仅以年龄大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后辞退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站点负责人所述的试用期与劳务关系也是自相矛盾的,劳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中并无试用期一说。在两位律师的耐心调解下,李某和公司达成一致,由公司补发李某2个月的工资并赔偿1000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提醒
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的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亦对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挑战。外卖配送员作为互联网平台的终端从业人员,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其与外卖平台或其外包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应当依据网上外卖订购业务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综合认定。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上述特征,就应当将二者的关系纳入劳动关系予以调整,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外卖配送员与外包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外卖配送服务是否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进行外卖配送工作的劳动工具是否由公司提供、外卖配送员是否需服从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劳动报酬的发放模式等方面来认定。如果外卖配送员可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劳动工具由自己准备,有自主选择业务的权利,且公司对外卖配送员的管理不多,那么双方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
在实践中,外包公司经常会抗辩其与外卖配送员之间签订的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来认定,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对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同样的,在外卖配送员与外包公司未签订合同或签订的系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若未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方还需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浙江工人日报 翁晓东 王莉萍)